申请开通的相关介绍:
码号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有权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协助开通码号,并协调在码号开通过程中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出现的争议。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码号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码号使用者有权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码号资源。
码号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地使用码号资源,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码号启用的时间、范围或数量,业务内容和服务能力,本企业(或单位)下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码号使用者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不得将码号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不得擅自拓展位长使用。码号使用者改变经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有义务提前通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码号资源申请流程介绍:
码号资源开通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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