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内含《基本登记情况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提交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应提交市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企业应提交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保险企业应提交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合作中方出具的介绍函);
3、承包合同;
4、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
5、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6、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派负责人的文件;
8、《指定(委托)书》。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变更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免负责人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资金数额(合同承包金额):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营业执照》;
4、《指定(委托)书》。
(四)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年度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年度经营收入的审计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