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相关介绍
有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 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确定。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所需条件:
1..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 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2.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 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3. 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所需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 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 项目建议书;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有关确认文件;
(五) 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 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审批流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 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2.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中方主要投资者凭《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 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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