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所需材料:
一、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续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范围及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电子信箱地址;
二、关于许可证续期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及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字的股权结构图;
五、持证公司近期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有效复印件或本公司编制的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六、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各地业务开通情况,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业务栏目标题和内容介绍),投资收益情况,下一步业务规划以及组网方案,未开通城市的原因说明等;
七、各地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经营许可证备案通知书及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字的下一步备案工作承诺书;
八、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如为子公司,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及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字的下一步分支机构设立承诺书;
九、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十、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
十一、两个以上地区已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已跨地区开通增值电信业务);